【#奕齊給台灣的三十個幸福提案 / 21/】
❚❚自由無礙:打造身心障礙友善的國家
在一個不夠友善的社會裡,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是障礙者。
我自己就有「足背屈受限」的問題,腳踝活動程度有限,沒辦法「蹲下去」,硬蹲就會往後倒。因此如廁時難免有時會遇到些許困難。
在傳統的觀點裡,障礙者常被視為社會中的特殊群體,是相對於「正常」的我們。因此,對大多數人來說,建立友善障礙者的社會似乎與自己無關。
但障礙其實是相對的。舉例來說,不需倚賴輪椅或助行器來移動的人,可能覺得打造無障礙的公共空間事不關己。但是,可能哪天打球受傷腿打上石膏而需要輪椅或拐杖上下公車或捷運,或是哪天隱形眼鏡在路上脫落而視線茫茫,或是因為生了孩子推著嬰兒車,這才發現自己如此需要友善的無障礙空間。
又例如,我們或許覺得聽障者或聾人所遭遇的困難與自己無關,但想像自己年老而聽力下降,或是乍到一個語言不通的國家,無法判讀路標、號誌、地圖時而成了暫時性的障礙者,就會發現自己多麼需要仰賴圖像、聲音,甚至旁人接納的態度來自由行動並融入社會。
因此,障礙不但是相對的,自由也是相對的。不但跟個人狀態有關,更是跟環境空間和周圍人們的態度息息相關。到底如何看待身心障礙者,有一段視角上的演化。過去最常把障礙者視為生理上的缺損或疾病,因此障礙者應當接受醫療上的照護、支持與治療(醫療模式);稍微進步一點的眼光,是把障礙者視為生理功能上受到限制,因此社會應該提供更多服務來彌補功能上的不足(功能模式);再來也有將身心障礙視為個人偶發的不幸事故,需要藉由慈善協助或是障礙者自行努力加以克服(慈善模式)。
這三種模式可歸類為「個人模式」,也就是把障礙歸責於障礙者本身。這樣的視角容易把障礙者病理化甚至他者化,障礙者或能得到協助,但是無法獲得社會接納。在進步的社會裡,我們更應該朝向第四種社會模式的觀點來思考障礙問題,也就是把障礙者的不便,視為社會本身的責任。
障礙者受限的根源,是來自社會排除,源自於不友善或不夠平等的社會制度、社會關係與空間,進而導致社會壓迫。國家應該改革這些不合理的社會障礙,讓障礙者也能享有平等的機會與權利。
更進一步,各種文化、語言、社會的障礙(包括性別、階級、族群),也應納入思考。
從這樣的視角來思考社會政策,我們就不會落入狹隘的觀點,認為打造無障礙的社會只是替極少數的身心障礙族群謀福利。因為,一個友善、可親的無障礙社會可以讓整個社會都受惠。
舉例來說,安全無障礙的行人空間,不只對肢體障礙者有利,也對推著嬰兒車的年輕伴侶、從市場提著大包小包回家的主婦主夫、拖著行李趕路的商務人士、牽著自行車運動或代步的車手、老年後行動遲緩的我們,甚至是戴著耳機低頭滑手機的年輕人,都將蒙受其利。
對台灣的身心障礙者來說,目前雖然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的保障,但是我國對於障礙者權利的保障從上到下仍有各種不足。如何導入並落實更多障礙者友善的理念與政策,同時消弭各種社會歧視與排除,提高社會整合與包容(social inclusion/integration),將是台灣基進未來長期努力的目標。
#總統票3政黨票5
#35好友一起前進
#奕齊進國會一起進國會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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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不夠友善的社會裡,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是障礙者。
我自己就有「足背屈受限」的問題,腳踝活動程度有限,沒辦法「蹲下去」,硬蹲就會往後倒。因此如廁時難免有時會遇到些許困難。
在傳統的觀點裡,障礙者常被視為社會中的特殊群體,是相對於「正常」的我們。因此,對大多數人來說,建立友善障礙者的社會似乎與自己無關。
但障礙其實是相對的。舉例來說,不需倚賴輪椅或助行器來移動的人,可能覺得打造無障礙的公共空間事不關己。但是,可能哪天打球受傷腿打上石膏而需要輪椅或拐杖上下公車或捷運,或是哪天隱形眼鏡在路上脫落而視線茫茫,或是因為生了孩子推著嬰兒車,這才發現自己如此需要友善的無障礙空間。
又例如,我們或許覺得聽障者或聾人所遭遇的困難與自己無關,但想像自己年老而聽力下降,或是乍到一個語言不通的國家,無法判讀路標、號誌、地圖時而成了暫時性的障礙者,就會發現自己多麼需要仰賴圖像、聲音,甚至旁人接納的態度來自由行動並融入社會。
因此,障礙不但是相對的,自由也是相對的。不但跟個人狀態有關,更是跟環境空間和周圍人們的態度息息相關。到底如何看待身心障礙者,有一段視角上的演化。過去最常把障礙者視為生理上的缺損或疾病,因此障礙者應當接受醫療上的照護、支持與治療(醫療模式);稍微進步一點的眼光,是把障礙者視為生理功能上受到限制,因此社會應該提供更多服務來彌補功能上的不足(功能模式);再來也有將身心障礙視為個人偶發的不幸事故,需要藉由慈善協助或是障礙者自行努力加以克服(慈善模式)。
這三種模式可歸類為「個人模式」,也就是把障礙歸責於障礙者本身。這樣的視角容易把障礙者病理化甚至他者化,障礙者或能得到協助,但是無法獲得社會接納。在進步的社會裡,我們更應該朝向第四種社會模式的觀點來思考障礙問題,也就是把障礙者的不便,視為社會本身的責任。
障礙者受限的根源,是來自社會排除,源自於不友善或不夠平等的社會制度、社會關係與空間,進而導致社會壓迫。國家應該改革這些不合理的社會障礙,讓障礙者也能享有平等的機會與權利。
更進一步,各種文化、語言、社會的障礙(包括性別、階級、族群),也應納入思考。
從這樣的視角來思考社會政策,我們就不會落入狹隘的觀點,認為打造無障礙的社會只是替極少數的身心障礙族群謀福利。因為,一個友善、可親的無障礙社會可以讓整個社會都受惠。
舉例來說,安全無障礙的行人空間,不只對肢體障礙者有利,也對推著嬰兒車的年輕伴侶、從市場提著大包小包回家的主婦主夫、拖著行李趕路的商務人士、牽著自行車運動或代步的車手、老年後行動遲緩的我們,甚至是戴著耳機低頭滑手機的年輕人,都將蒙受其利。
對台灣的身心障礙者來說,目前雖然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的保障,但是我國對於障礙者權利的保障從上到下仍有各種不足。如何導入並落實更多障礙者友善的理念與政策,同時消弭各種社會歧視與排除,提高社會整合與包容(social inclusion/integration),將是台灣基進未來長期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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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ler如此說明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奠定了所有人參與自身社群的基礎,是我們學習如何與他人社交互動的處所,是我們學習社群中共享價值的場域,也是我們結交相伴一生的好朋友的地方。……教育,奠定了我們整個人生的基礎。」她更援引聯合國CRPD委員會在去年做出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循循善誘地解釋「排除」(exclusion)、「隔離」(segregation)、「整合」(integration)與「融合」(inclusion)的概念區分──「融合」要求整個教育系統的轉變,讓身心障礙學生能夠平等且完整地參與所有事物;這代表必須對教室環境、教師訓練、教學方式以及資源分配進行全面性的重新組織與安排,而不是把身心障礙學生丟到同一個教室中「整合」就好。
可惜的是,後續教育部回應仍僅重複說明目前《特殊教育法》的框架,承諾會再加強「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兩者之間的合作模式,以達到「融合」。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也認為目前各縣市政府特教經費皆有法定比例,應屬充足,不至於有「城鄉差距的存在」。上述回應顯然讓Richler不甚滿意,直言她「沒有聽到任何答案」。而教育部代表竟也宛若未曾聽過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的存在,請求委員再提供中文版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