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公民權下修18歲、不在籍投票趙少康:國、民兩黨可各取所需 · ETtoday新聞雲. ETtoday新聞雲. •. 324 views 6 months ago. ... <看更多>
近期法律相關大事就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了18歲公民權修憲案!到底什麼是18歲公民權?
公民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這四種權利就是公民權。
但實際上並不是每位人民都有這樣的權利,憲法第130條進一步規定滿20歲的人民才有選舉權 (可以投票),滿23歲有被選舉權 (可以參選)。
這是因為一般認為人民要等到成年才足夠成熟參與政治決策,而我們的民法規定滿20歲才是成年人。
公民權又常被稱為公權、參政權。
透過修憲開放18歲公民權
雖然《公民投票法》早已修改為18歲即可參與公投,但因為《憲法》是法律的最高階,而選舉權明定在憲法中,因此要開放18歲可以投票,還是要修憲。
修憲是否成功仍待人民複決
那接下來18歲就可以選舉了嗎?還不行喔,因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修憲除了立法院三讀通過外,還需經半數以上的選舉人複決通過。
所以,接下來就是由滿20歲已擁有公民權的人,來決定是不是要開放18歲擁有公民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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